中共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校党办发〔2021〕3号
中共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经学校同意,现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中共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
中共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印发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保障党组织工作需要,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各二级党组织、各内设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提前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提前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其中,二级党组织报学校党委(由党委组织部和计财处代为审核),内设党支部报二级党组织审核。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总支或支部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控制到娄星区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根据党建工作实际,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经费的党建活动,须书面申请,经组织部和计财处批准。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自驾车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讲解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党员人数较多(10人及以上)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自驾车费是指党员人数较少(10人以下)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自驾车费用。
(三)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娄星区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四)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五)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六)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七)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八)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或打印资料费用。
(九)其他费用是指讲课讲解费、设备租赁费等。
第九条 党建活动内容为培训的,经费支出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其他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在差旅费规定标准(城市间实际交通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自驾车费:在娄星区内活动,交通费按照3元/公里/辆标准内凭活动前后一个月内的加油发票据实报销;自驾车在娄星区以外活动,交通费在差旅费规定标准(城市间实际交通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租车费:娄星区内每辆每天不超过1200元,娄星区外,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根据租车市场价在租车协议里明确)。
(四)住宿费:在差旅费规定标准内(省内:校领导、正高职称400元/人/晚;其他人员280元/人/晚)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住宿费节约奖励。
(五)伙食费:在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内(西藏、新疆、青海120元/天;其他地方100元/天)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六)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七)讲课费:校内人员参照讲党课规定及标准执行;校外人员按照培训标准(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000元/学时;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及以下人员不超过500元/学时)发放。
(八)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相融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娄星区以外开展党建活动每年不超过2次,其中省外每2年不超过1次。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二级党组织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计财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支出内容列相应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在年度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组织部、计财处等有关部门对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批。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