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元月)
一、总则
年度考核是全年工作的总结,考核的结果将成为对工作人员奖惩、调整职务、职称、评优、工资和聘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年度评优指年度“优秀教师”评比,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为了做好年度考核评优工作,充分调动全系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根据学校文件精神,结合外语系系情,特制定本系年度考核和评优方案。
二、考核评优机构
(一)考核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全系年度考核与“优秀教师”评比的统筹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系主任
副组长:系总支书记
组 员:其他系领导,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评优工作小组
负责全系年度考核与“优秀教师”评比的具体实施,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系主任
副组长:系总支书记
组 员:4名教师代表(各教研室分别推选一名教师代表)
秘 书:办公室主任
三、考核评优程序
1.考核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系教职工学习学校当年的相关文件,组建年度考评工作小组,部署年度考核和评优具体工作。
2.被考核对象交个人年度考核表以及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和年度“优秀教师”个人申请表。
3.考核评优工作小组根据《外语系年度考核评优实施方案》评定被考核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评比“优秀教师”,向全系公示年度考核结果和“优秀教师”评比结果,听取反馈意见。
4.向学校报送年度考核结果和“优秀教师”评比结果。
四、年度考核评优对象
本方案适用我系当年(元月1日-12月31日)除处级领导干部,学生辅导员、教学秘书、行政秘书(办公室主任)之外的所有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含待聘人员、落聘人员、全面履行协议的停薪留职人员),但其中下列人员予以区别对待:
1.年度内因病(因公致伤除外)、因事请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出国探亲、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或在当年度6月底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提前离岗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2.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博士、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外)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3.公派学习、培训时间为1年以上的人员,依据其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考核;1年以内的,参考其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
4.本年度部队转业(退伍)的人员,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定为合格等次。
5.挂职锻炼人员,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挂职锻炼超过半年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
6.凡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注:处级领导干部,学生辅导员、教学秘书、行政秘书(办公室主任)的年度优秀考核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
五、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采用教师自愿申报的方式确定考核对象,按学校当年划拨比例确定名额,按量化分高低拟定人员。
(一)优秀等次条件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治学严谨,模范遵守教学工作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
2.每学期至少承担1门本(专)科课程的教学任务且教学工作量达到本系平均工作量。(因为学校或本系的原因没有达到教学工作量要求除外)。
3.未出现违背国家政策和法律散布非法言论、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辱骂或体罚学生、违反教育部规定非法收取学生钱物等行为。
4.未出现本系或学校认定的任何教学事故(如上课无故迟到、早退、旷缺、擅自调课等)或在有关教学环节中违反教师工作规范。
5.未受任何党纪、国法和行政处分。
6.无故缺席本系或所在教研室组织的各种会议或活动未达到2次。
7.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年度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正式出版学术论著至少1部(第一作者或独著作者),或获党政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教学竞赛等级奖、教学/科研成果等级奖(主持人)和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业类竞赛等级奖(指导教师);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年度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正式出版学术论著至少1部(第一作者或独著作者),或获党政部门认定的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教学竞赛等级奖、教学/科研成果等级奖(主持人)和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业类竞赛等级奖(指导教师)。
注:1)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按无故缺席处理。
2)党政部门如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党委、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娄底市委、娄底市政府、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国家教育部等,不含其下属职能部门、指导委员会、组委会、学会、协会、社会团体等。
(二)合格等次条件
未达到上述优秀等次要求,但不符合下述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条件,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条件
1.出现本系或学校认定的教学事故;一次I级或两次其它级,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两次I级或四次其它级,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2.受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或党内警告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受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六、年度评优
本系采取教师自愿申报的方式确定参评对象,按学校当年划拨比例确定名额,按年度考核量化分高低拟定“优秀教师”人员。
年度评比为“优秀教师”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
2.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
3.按规定完成所教课程的课外教学环节如作业批改和课后辅导答疑等。作业批改次数不得少于课时数/10,课后答疑次数不得少于课时数/20(上述数据取整数)。
4.各类教学巡查所任教班级,情况正常。学生无故缺席率不得超过应到学生人数的10%(批准提前就业、因公、因病、因事请假者除外,所有请假者必须出示有效请假证明,否则视为无故缺席)。
5.学校督导团随机听课,评价不得低于70分。
6.评建办抽查试卷、毕业论文等,不得有明显差错。
7.两个学期学生网上评教,不得2次均位列本系参评教师的后50%。
8.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量化评分,不得两项得分均为0分。
七、评优量化标准
考核评优量化考核内容包括:教师风范(分为考勤和师德师风两个部分,占30分)、教学工作(分为工作量、任教课程门数、教学技能和学科竞赛三个部分,占45分)和科研工作(分为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成果转化五个部分,占25分),合计100分。
(一)教师风范(30分)
1.考勤(10分)
学校、系里和教研室组织的课堂教学、开会、教研活动,出满勤,无请假、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现象,计满分10分。否则,按下列标准扣分,扣分不超过10分。
1)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扣0.2分/次,6-10分钟扣0.4分/次,11-15分钟扣0.6分/次。
2)请病假扣0.5分/天,请事假扣1分/天,请假半天按一天的50%扣分。
3)无故旷缺扣5分/次。
2.师德师风(20分)
1)遵纪守法,关爱学生,乐教爱教,无任何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计5分。
2)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表彰奖励;师德师风先进事迹在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主流媒体(指党报、党刊或党政部门主办的网络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国家级计10分/项,省(部)级计8分/项,市(厅)级计6分/项。
3)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学校综合表彰计6分/项、单项表彰计3分/项。
注:(1)同项荣誉取最高级别加分。各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2)下年度颁奖的上年度“优岗”、“优秀教师”等奖项因性质雷同不参与年度考核量化评分。
(二)教学工作(45分)
圆满完成折算后的正常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和管理工作量),未因主观原因给系里和学校造成损失和影响,计基本分20分。经批准外出学习或因客观原因未完成工作量不扣分也不加分;因主观原因未满正常工作量,按每5课时0.3分累计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超工作量按如下标准累积加分,累积加分不超过25分。
1.超额完成正常工作量,按每40课时1分的标准加分。教研室主任管理工作量为每年60-80课时(考核合格60课时、优秀80课时);课程组长管理工作量为每年30课时;班主任的管理工作量为每年60课时;党/团/工兼职书记/主席的管理工作量为每年30课时;其他兼职人员每年15课时。管理工作不满一年(10个月),按月计算。
2.任教课程以一学期1门为基数,计1分。每超过1门课程加1分。课程门数确定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编号为依据,代课课程课时数不少于每门30节。
3.经系里批准作为主讲人积极参加由各级党政部门组织的公开课、教学技能竞赛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如英语演讲比赛)和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业类竞赛(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得到评委的高度评价,按如下标准计分:
1)国家级:一等奖计10分/项,二等奖计8分/项,三等奖计6分/项,参与未获等级奖计2分/项。
2)省(部)级:一等奖计8分/项,二等奖计6分/项,三等奖计4分/项,参与未获等级奖计1.5分/项。
4)校级:一等奖计6分/项,二等奖计4分/项,三等奖计2分/项,参与未获等级奖计1分/项。
5)系级:一等奖计3分/项,二等奖计2分/项,三等奖计1分/项,参与未获等级奖计0.5分/项。
注:(1)内容相同活动多次参加或获奖,取最高项目计分。
(2)如获得的是荣誉称号,则视同相应等级的三等奖。
(三)科研工作(25分)
1.学术论文(含教研教改论文)
学术论文指与本人的学科研究、专业教学或管理工作一致且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为署名单位,以独著作者、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的身份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包括:
1)本学科权威期刊物(含English Today, ELT, Modern Language Journal, Language International,Applied Linguistics, Language Teaching Forum, TESOL Quarterly,Studies in SLA, Second Language Research, Language Learning, Language Acquisition,Language, Linguistics, Journal of Linguistics, Journal of Pragmatics, Linguistic Inquiry, Modern Language Review, English Linguistics, Babel, Target, Perspective: Studies in Translatology, Meta, Notes on Translation, The Translator等国际性外语期刊以及SCI、EI、SSCI、A&HCI收录、《中国科学》、《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期刊或全文转载)。
2)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含CSCD、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期刊或全文转载)。
计分标准为:权威期刊12分/篇,核心期刊8分/篇,一般期刊4分/篇。
注:(1)CSSCI扩展版论文按CSSCI期刊论文的1/2计分。
(2)期刊的性质和等级以最新公布的数据为准。
(3)指导本系学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外单位任兼职导师,作为通讯作者(署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指导研究生发表论文,视为第一作者。
(4)在读博士、在读硕士和访学教师,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按1/2给予计分。
(5)发表与本学科教学或研究相关的文学作品(诗歌、短篇小说等)按一般期刊论文计分标准的1/2给予计分,发表的文学作品(诗歌、短篇小说等)如与本学科教学或研究无关则不予计分。
2.学术著作(含教材、译著)
学术著作指与本人的学科研究、专业教学或管理工作一致且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为署名单位公开出版的书籍,包括:独著或合著15万字以上本学科高水平学术著作;独译或参译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主编或参编国家级、省级、校级、行业规划教材和教参,按如下标准计分:
1)学术著作: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计12分/部,其他作者计4分/部。
2)译著:独译或合译第一作者计8分/部,其他作者计3分/部。
3)教材/教参: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计12分/部,副主编计8分/部,参编计5分/部;省级规划教材每部主编计8分/部,副主编计5分/部,参编计3分/部;校级规划教材、行业规划教材主编计6分/部,副主编计3分/部,参编计1.5分/部;教参按相应等级教材计分标准的1/2计分。
注:主编、参编规划教材/教参计分以申报书为准,参编教材/教参必须注明所编写的章节,否则不予计分。
3.科研项目(含教改项目和质量工程项目)
1)纵向项目
主持或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中心建设和质量工程项目(如教学团队、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精品课程等),指导学生主持质量工程项目(如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按如下标准计分:
(1)主持人:国家级计15分/项,省(部)级计10分/项,市(厅)级、校级5分/项。
(2)参与人:国家级取前五名,排名第二至第六依次计8、7、6、5、4分/项,省(部)级取前三名,排名第二至第四依次计4、3、2分/项,市(厅)级、校级取第二名计1分/项,其它名次不计分。
(3)指导教师:独立指导项目,按主持人计分标准计分。合作指导项目,国家级取前五名计分,第一指导教师按主持人计分标准的1/2计分,其他指导教师平分剩下得分;省(部)级取前三名计分,第一指导教师计得分的1/2,其他指导教师平分剩下得分;市(厅)级、校级取前二名计分,各计得分的1/2。
2)横线项目
主持或参与的横向科研项目以财务部门、科研部门的证明为准,按进校科研经费计分:每1万元计2分(小于1万元计1分)。
4.科研成果奖(含教学成果奖)
获各级党政部门(如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娄底市政府、湖南省政府、国家教育部)评定的社会科学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按如下标准计分:
1)国家级:特等奖排名第一计20分/项,其它有效名次计18分/项,一等奖排名第一计18分/项,其它有效名次分别计16分/项,二等奖排名第一计16分/项,其它有效名次分别计14分/项。
2)省(部)级:一等奖排名第一计14分/项,其它有效名次分别计12分/项,二等奖取前5名,排名第一计12分/项,其他4个名次分别计10分/项,三等奖取前3名,排名第一计10分/项,其他2个名次分别计8分/项。
3)市(厅)级:一等奖排名第一计8分/项,其它有效名次分别计6分/项,二等奖取前6名,排名第一计6分/项,其他4个名次分别计4分/项,三等奖取前3名,排名第一计4分/项,其他2个名次分别计2分/项。
4)校级:一等奖排名第一计2分/项,其它名次计0.5分/项。
注: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分。
5.成果转化
科研产品、知识产权(含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编写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转化为生产力,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持科研产品的转化、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计10分/项;参与科研产品转化前三名、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等每5分/项,参与科研产品转化未排名前三、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等计2分/项。
八、附则
1.不在当年考核评优时间范围内(当年元月1日-12月31日)的奖项(以证书签发时间为准)、成果(以成果发表或出版时间为准)和事件(以事件发生的时间为准),不参与当年的年度考核评优。
2.未提供原始依据的奖项、成果和事件,不参与年度考核评优。
3.量化考核和评优,如最后一名为并列名次,则按教学工作→科研工作→教师风范得分的高低依次确定。如还为并列名次,则将各项得分不封顶累计,取最高分。
4.本方案中未尽事宜,以学校文件为准。
5.本方案从2015年度开始执行,由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