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鼓励研究所成员进行外学术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依据《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制订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为:
1.由研究所主办、承办的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研究所成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3.聘请院外专家来研究所做学术报告或合作研究。
4.研究所组织的校内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研究所主办、承办或与学院有关单位主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会议主题应该有利于研究所成员专业素养的发展、科研水平的提高、学科和专业的建设。
2.对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术领域,研究所成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一定的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研究成果。
3.会议组织健全,且必须有本研究所专家学者进入会议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4.会议经费能得到落实。
5.提供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的计划。
6.有本研究所专家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的学术会议不少于2篇,全国性的学术会议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7、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的学术会议或地方性的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或本地区在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四条 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主办或承办国内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
第五条 实行会前申报制度。由研究所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必须提前6个月向研究所和教育科学系负责人、学院主管部门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会议主题、会议主办单位、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组织机构、会议经费来源说明、会议日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本研究所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
第六条 凡研究所主办、承办的或与学院有关部门等联办的学术会议,原则上应以会养会,应向与会者收取必需的费用会议开支,如会议经费预计不足以开支会议需要,则应积极向学院有关单位或学院外的单位、组织争取一定数量的经费。其中向学院有关部门争取会议经费,可参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实行会后报告制度。凡本研究所主办、承办的或与研究所以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向研究所负责人或有关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2000字左右的会议综述1份。
2.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1份。
3.会议经费决算表1份。
第八条 研究所在职在岗的人员外出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者,必须做到:
1.会前必须向研究所负责人、学院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自费者除外)。
2.有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
3.会议经费能得到落实。参加会议所需经费一般应全部由参加者所承担的项目经费中开支,需本系或学院提供经费资助的,须于会前向研究所负责人或学院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经批复为准。
4.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者,返校后15天之内向研究所负责人或学院主管部门提交1份包括会议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的书面报告,并提交有关会议材料的复印件,再由研究所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到学院财务部门办理经费核销手续。
第九条 研究所在职在岗成员外出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者,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其余事项按照本办法的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凡本所成员与系外单位进行的合作研究,其活动经费一律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 研究所聘请专家学者来研究所做学术报告的,应积极争取学院主管部门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研究所应将学术活动的开展纳入系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的学术活动不少于2次。凡本研究所组织的学术讲座(报告)事前向学院主管部门提高申请,内容包括报告题目、主讲人、主办单位、报告时间、地点等。学术讲座结束后一周内向研究所负责人、学院主管部门提交简报各1份及相应的学术报告资料复印件各1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人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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