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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系实验室制度汇编

  来源:

第一部分 省部文件目录

1、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2

2、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8

3、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13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7

5、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33

6、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的通知----------------------------39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国家教委令第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方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各国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论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级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室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度,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规程中,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育部教高[200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元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4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

1983年第一次全国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会议以来,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学校积极贯彻会议精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速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提供了有力保证。

但是,应该看到,目前高等学校的实验室的状况还不能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管理机构不健全;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经常没有保障,基础课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陈旧,数量不足,出现了教学实验室质量滑坡的趋势。

实验队伍人员老化,青年人思想不够稳定,专职技术人员编制不足,缺乏进一步调动现有专职工作人员积极性的有效措施;

实验室的管理方式比较落后,缺乏对人员、技术、环境和仪器设备等财产的归口综合管理,缺乏对投资效益的评估机制。“八五”计划期间,实验室工作的方针是:深化改革,发挥效益。把实验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验室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

要加强各级领导对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实验室建设是办好高校、培养合格人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们现在的高等教育,应着眼于二十一世纪。为我国四化建设培养高等专门人才,使他们各方面有较高的素养,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验室在育人方面有其独特作用。不仅可以授人以知识和技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影响人的世界观、思维方法和作风。现在的问题是,常常对实验教学的理解不全面,甚至仅仅理解为教学辅助手段。重书本、轻实验,重灌输,轻启迪,重业务,轻品德等旧的教育观影响实验教学功能的全面发挥,甚至把实验教学看成可多可少、可有可无的工作环节,这是非常错误的。

实验室建设也是高等学校成为科学技术重要方面军的基柱。近代科学发展史表明:对经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发明,多数来自实验室;愈是现代科技愈是依靠科学实验来发展。我国近十年高等教育事业发生“质”的变化的标志之一,就在于我国高等学校已成为发展我国科技的重要方面军。高等学校要想对我国科技进步继续做贡献,必须首先花大力气建设好实验室.

实验室建设除了育人和科研的功能以外,还应进一步发挥高校的社会职能,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直接为经济建设作贡献。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涉及一系列应用于生产的再开发、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大量工作要依托实验室。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通过改革、挖掘潜力,力争为社会多做一点工作。在多做工作的过程中获得新思想、新信息和产业部门物质上的支持,也有利于学科和实验室自身的发展。

总之,要充分理解实验室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其作用,把它作为办好大学的十分重要的环节来抓。

二、加强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

实验室工作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为多种工作打基础的工作,必须加强校一级的综合管理。除了重大事项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以外,一定要有一名分管副校长主持日常领导工作。要理顺管理体制。根据这几年高校实验室和物资管理经验,学校最好有一个实验室和物资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协助主管校长抓好综合管理工作,并与有关部处的业务管理协调。实验室逐步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院校,可按三级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有相应的主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工作。

三、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的“八五”计划,抓好计划的落实工作。

“八五”期间,高校实验室区别不同情况,一方面继续抓充实、整顿和配套 ,同时要逐步把工作重点转到“发挥效益 ,提高水平"上来。要努力实现下述目标;

——所有高校的教学实验室,特别是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开出率应逐步达到90%以上。着重抓好400余所教学仪器配备较差、教学实验开出率差距较大的大专院校,使其尽快具备基本合格的办学条件。

——要积极采用现代技术设备,有计划的对过于陈旧落后的教学仪器进行更新,对使用超过十五年以上的教学仪器进行逐一检定,制订更新或留用计划。

——制订基本教学实验的工作规范,开展质量普查,力争“八五”后期乃至更长一点时间,教学实验的师资、用房、仪器套数、教学文件资料及有关管理制度能配套,达到规定要求。

——在国家计划支持下,再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和重点学科实验室。已建好的重点实验进一步完善制度,面向全国服务。

——普遍推广开放实验室的经验,促进各级各类实验开放,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建立实验技术开发和实验室工作的评估,培训、考核等制度,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的业务素质做到基本适应现代教学和现代科技工作的需要。

要加强实验室的统筹布局。要对实验室建制进行整顿,优先加强和发展学生受益面最大的实验室、最基本的实验基础上和最基本的仪器。基本条件还不具备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应配置高档设备。要做到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房屋、仪器、家具、运行经遇和管理制度的综合配套,尽快达到设计的工作能力。重大项目的确定,必须经过严格的认证程序,才能签批,以避免大的失误。

四、重视和加强实验室工作队伍的建设。

提高实验室的效益和水平,关键在于提高队伍的素质,特别是骨干教师和技术人员的素质。

1、要根据任务的变化合理定编。不同类别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中的工程技术与实验技术人员要按承担教学工作最合理配置,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要在专职科研编制里划出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数。

2、要试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用工制度。流动编制可以是编制内(即定编不定人部分),也可以是编制外聘请人员要解决流动编制的经费来源,允许从有关基金中支付流动人员工资、福利及奖酬金。

3、实行严格的聘任制。首先建立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规范。其次要有科学考评办法,第三,按照考核结果实行奖罚的聘任。只有实行严格的聘任制度,才能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高等学校可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试行岗位补贴,并对成绩显著的优秀人员实行政策性奖励措施。

4、奖励实验技术优秀成果。为了正确评价实验技术成果的价值,充分肯定和鼓励实验室工作者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积极性,各类高等学校可设立实验技术成果奖的按教学成果、科技进步成果予以鼓励。在“八五”期间,各院校、省、部委都要逐步开展这一工作。

5、抓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要将增人计划列入学校人事计划,有计划分批引进,形成合理的梯队。培训主要采取岗位培训,结合专业听课,专业证书班,业大、电大学习进行,少部分可安排脱产进修,重点培养。

6、要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根据实际岗位及不同情况,高等学校实验室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评聘工程技术专业职务,也可以评聘实验技术系列职务。力争“八五”期间,全国高校实验室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有较大的提高。

五、加强教学仪器经费的投入,并建立多渠道的机制,促进实验室的发展。

1、“八九”期间,要力争教学仪器设备费的投入有所增加,教育事业费中的教学仪器费、基建投资中的设备费及教学设备的专项拨款要有所增加,同时,争取专项外资贷款建立一批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今后,高校征收的学杂费中应有一部分用于改善教学仪器和设施。

2 .适当增加科研经费中用于设备费的比重。要按照高校类型和科研任务的不同情况,将科学经费中的一定比例有计划地用于设置仪器设备。

3.高校社会服务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反馈到实验室。高校中社会服务和技术开放,很多都是以实验室为依托,一部分收入应当反馈到实验室,才能有利于实验室及社会服务长期稳定地发展。

4、提高实验室的自我发展能力。在完成规定的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挖掘潜力,增加对社会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可以增强自我改善的能力。这是搞活实验室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

六、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实际出发,贯彻执行国家的教委制订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使管理工作制度化。

七、继续开展实验室管理和技术物资供应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研究会这个学术团体的作用,促进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工作朝着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目标发展。

以上意见,请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随时报我委。

一九九二年七月四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条例规定的国家标准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质检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照国家标准化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完)

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84)教供字02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高等学校的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基建及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必须健全各级物资管理机构,并根据学校规模大小、物品类别,本着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精神设置各类物品库房。可以在校一级或校、系(厂)二级物资主管部门设立库房。

第三条 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根据工作的特点和物品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

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条 高等学校配备政治思想好,并具有相当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管理和会计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使他们能够熟悉工作要求,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该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地管好、用好各项物品,反对一切铺张浪费的行为。学校要开展对物品使用情况的检查评比工作,对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该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错误认识程度,给予适当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基本建设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七条 物品一级分类(目录附后),学校不能随便变更。二级和二级以下的分类,学校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自行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库存物品的记帐价格,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计划及购置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工作任务,库存物品的储备定额,及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资料,并结合当年基本建设投资和经费的可能与库存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各系(厂)及行政单位分类编制统配部管和进口物品的年度购置计划。由主管部门会同校有关业务部门汇审平衡,按照物品用途,分别列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提请主管校(院)长批准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根据国家物资供应渠道组织订货。基本建设所需的材料申请计划,按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编报。

三类物资可根据市场货源情况与工作需要,编制较短期的物品购置计划,编审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

第十条 采购物品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由专职采购人员进行。采购工作原则上由校一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办理。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在校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指导下,可由各系或使用单位负责购置,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第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四章 库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该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的精神,逐步推行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储备定额应经校(院)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注意改善库房条件,在可能条件下逐步配备必要的量测、检验仪器和工具,加强对物品的质量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库房物品的保管应该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对贵重稀缺物品应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应定期进行查对。

第十四条 物品的领发制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领料计划应根据实际需要,认真核算,计划外临时需要可临时申请审批。对贵重稀缺物品的领用应从严审批。一般物品的领用,尽力简化审批手续。领用低值品应尽可能以坏换新。仓库要做到物品领用方便、保证急需,并逐步实现送货上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多余不用的物品,应办理退库手续。退回仓库前必要时应经质量鉴定。校、系库房对使用单位无法利用的残次、废旧物品和包装材料应按具体情况组织回收,尽量整修使用、改制利用、变价出售和调剂处理。

第五章 在用物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对常用的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备用。

备用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贵重、稀缺和民用性强的物品应设明细帐或领用登记簿,加强管理。在用易耗品应设立登记簿,定人保管,在使用损耗后,及时办理手续,给予补充。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并在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有关帐簿记录。

第六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用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应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学校保卫部门应经常予以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条 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七章 帐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物品帐卡的设置,应按适当集中掌握、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并做到口径一致,以便查对和分析研究。

各部门设帐卡要求如下:

1、校级财务部门应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分别设置总帐,并按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和一级分类目录设置一级分类分户帐,对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2、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应设置与财务部门对口的一级分类帐进行金额记录,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帐,进行有数量有金额的记录。系级物资主管部门应设置与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对口的二级分类帐。

3、各级库房都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帐(卡),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4、基建材料的帐目设置及帐务处理,根据“基本建设简易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物品帐卡和收支单据,应由学校统一规定。一切单据都必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验收人、发料人)的签章。帐(卡)及凭证单据必须妥为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帐(卡)销毁应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帐务处理的手续如下:

l、保管和记帐的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帐(卡)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帐(卡)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2、购人和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分别填写入库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向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报帐。

3、使用单位领、退物品,应分别填写领料单或退料单。各级物资主管部门,应将库房物品的进出数量和金额,按月填报校级物资主管部门,由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转报财务部门(只报金额)。

4、报损、报废、调出校外物品,须报送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处理有关帐户。价拨校外的物资,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作自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

5、各级库房应经常对有变动的物品进行抽点,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盘盈盘亏须报经校(院)长批准,经财务部门签证后才能调整有关帐(卡)。

6、各级物资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库房核对帐、物情况,校级物资主管部门每年应与财务部门至少对帐一次,做到帐帐相符。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附属单位的物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生产单位,应参照有关企业的管理要求建立制度。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为校外单位来料加工、试验或修理的物品,应作为单位寄存物资处理,单独设帐记录,及时结算清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订各项有关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原教育部和财政部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颁发的《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作废。

附件:物品一级分类目录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件

物品一级分类目录

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 黑色金属

二、 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三、 煤炭及石油产品

四、 木材

五、 水泥

六、 化工原料及试剂

七、 建筑材料

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 玻璃仪器及器皿

二、 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三、 实验用小动物

四、 劳动保护用品

五、 三类物资

低值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 低值仪器、仪表、教具

二、 低值工具和量具

三、 低值文艺、体育用品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

评估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北京、天津市、广东省高教局(厅):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保障高等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基础课的教学质量,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经过一年的试点和广泛征求各地不同类型高等学校的意见后,现将修改定稿的“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精心组织高等学校开展评估工作。

附件:一、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

二、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试验室评估标准表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高校实验室标准通知

抄 送: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及有关分会

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二十号),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估目的

推动高等学校基础课(含技术基础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在设置、教学、设备、环境、队伍、制度等方面普遍达到基本条件和要求,改善实验教学手段,加强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培养合格人才服务。

二、范围

适用于基础课与基本训练的实验室(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三、评估标准及应用

本评估标准,是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条件合格评估标准,教学质量和实验室水平评估规范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标准的体系分为六项39条目。其中重点条目(带*号)19号,一般条目20条。每条有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自评、评估、记事等栏目。“自评”是指各高校自己评估的结论,“评估”是上级主管部门评估的结论,“记事”是记录该条目特色或不合格的主要差距等内容。评估要按各条目逐条评估。所有评估条目全部合格的,该实验室即为评估合格。如有一条重点条目或累计有四条以下一般条目不合格的实验室,在两个月内整改后可请评估组的二位专家复核。如有两条重点条目或累计五条一般条目不合格的,即为不合格实验室,需要认真整改,待下一个年度重新申请评估。评估合格有效期五年。

四、实施办法

(一)自行评估:各高校根据《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标准表)规定的各条标准组织自评;

(二)地区评估:学校自评合格的实验室由学校提出申请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组织地区评估;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可在地区评估之前,组织本系统所属高校进行实验室评估工作;但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地区评估;地区平评估的面不少于各高校应评估实验室总数的3/4;评估合格的实验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颁发合格证书,并报国家教委备案;国家教委根据全国各地的进展不定期地组织抽查。

(三)国家教委评估

对于争取进入211工程的高校的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在参加地区评估合格后,由学校提出申请报请国家教委组织评估验收。国家教委采取抽样方式评估,抽样数量不少于应评估数的1/4。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四)操作办法

1.评估组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专职教师3人,管理专家2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学校自评的评估组在学校领导授权后,一般可由实验室主管处牵头设立;地区评估的评估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负责组建;国家教委的评估组由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牵头组建。

2.评估采取现场实地考核评估方式,学校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每位评估专家按照“标准表”上的内容逐条进行评审(听、问、考、查),然后逐条汇总5位评估专家的“标准表”,进行统计、审议,确定合格条目数。并写出实验室评估结论意见书。高等学校基础课(含技术基础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意见书格式附后。

3.评估汇总资料及结论意见书,学校自评的由实验室主管处负责存档管理;地区评估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存档管理,作为学校总体办学条件的重要内容,提供给有关部门使用或向社会公布。

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试验室评估标准表

1.体制与管理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估方式

自评

评估

记事

1-1

*

实验室的建立

实验室的建立经过学校正式批准或认可

查阅学校批准文件或认可文件确认有文件记Y,无文件记N。

1-2

*

管理机构

实验室有主管的处(科),有主管校长。主管处(科)能结合实际贯彻《高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以下简《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的六项主要职责)

查阅学校文件和有关管理资料确认有主管机构和主管校长,能贯彻记Y,否则记N。

1-3

建设计划

实验室有建设规划或近期工作计划。

查阅学校建设规划或工作计划文件中有无实验室建设的内容。有记Y,无记N。

1-4

体制

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现场调查实验室的管理体制查看校级文件,属于校(院)、系级管理的记Y,否则记N。

1-5

管理手段

实验室基本信息和仪器设备信息实现了计算机管理。

查阅实验室或主管机构的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库文件确认。实现的记Y,否则N。

2、实验教学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估方式

自评

评估

2-1

教学任务

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饱满,达到每学年不低于9个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培训50名学生,即不低于64800人时数。

(4×9×36×50)

查阅本门课程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对本室所开实验的要求查阅上年度对学生实验人时数记录,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2-2

*

教材

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检查所开实验项目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有的记Y,没有的记N。

2-3

*

实验项目管理

每个实验项目管理规范,记载有实验名称,面向专业,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材料消耗额等。

检查所开每个实验的卡片或教材、文字材料或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文件。有的记Y,没有的记N。

2-4

实验考试

或考核

有考试或考核办法并具体实施。

检查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学生的试卷或成绩记录。

有的记Y,没有的记N。

2-5

实验报告

有原始实验数据记录,教师签字认可,有实验报告。

抽查三个组实验的原始数据记录及经批改的三份实验报告。

有的记Y,没有的记N。

2-6

实验研究

有实验研究和成果

检查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的计划、设计、总结。有的记Y,没有的记N。

2-7

*

每组实验人数

基础课达到1人1组;技术基础课2人1组。某些实验不能1人(或2人)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抽查两周实验课表及实验使用仪器套数计算。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3、仪器设备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估方式

自评

评估

3-1

*

仪器设备管理

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账、物、卡相符率达到100%

抽查20台(件)。其中以物对卡10台以卡对物10台。仪器设备分类号、名称、型号、校编号,完全正确的记Y,不正确的记N。

3-2

*

低值耐用品管理

单价低于500元的低值耐用品的账物相符率不低于90%

抽查10件账(卡)物核对,其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差错不得超过1件,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N。

3-3

仪器设备的维修

仪器设备的维修要及时

检查仪器损坏维修的原始记录本,维修及时的记Y,不及时或无维修的记N。

3-4

仪器设备完好率

现在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完好率不低于80%

抽查5台不同类型仪器设备的3项主要性能指标,不能正常工作的不超过1台。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3-5

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管理

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计量、校验设备除外)要有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每台年使用机时不低于400学时。

检查管理人员名单、报表、技术档案及开机使用的原始记录,达到记Y,达不到的记N,无此项的记0。

3-6

仪器设备的更新

仪器设备更新率达到以下要求:

机电类(04000000)G>30%;电子类(03190000,03200000,05000000)G>75%;计算机类(05010100, 05010200, 05010300) G>90%

由计算机数据库中调出统计计算按《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分类编码手册》的类别计算,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3-7

教学实验常规仪器配置套数

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置套数,不低于5套;(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例外)

抽查5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确认每个项目均达到5套的记Y,达不到的记N。

4、实验队伍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估方式

4-1

*

实验室

主任

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按规定任命或聘任,有高级技术职务,能认真贯彻《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实验室主任六项主要职责。

检查学校任命或聘任文件是否实行主任负责制,考察实验室主任工作情况的资料、记录。

符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N。

4-2

*

专职人员

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有3人以上,以满足工作需要,具体人数由学校定编。

由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中调出分析,并实际考察确认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4-3

人员结构

专职人员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要占20%以上。

由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中调出分析,并实际考察确认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4-4

教学与实验技术人员的比例

参加实验教学的教师要比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多2倍

由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中调出分析,并实际考察确认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4-5

*

岗位职责

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和工人有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专职技术人员每人有岗位日志

检查实验室岗位职责文件,现场考察人员分工及落实情况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4-6

*

人员的考核

实验室有对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和定期考核材料

检查考核办法(文件)和考核材料(表格和记录)

有的记Y,没有的记N。

4-7

人员培训

实验室有培训计划,并落实到专职人员。

检查近1-2年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有的记Y,没有的记N。

4-8

实验指导教师

对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要求指导教师试作,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有试讲要求。

检查实验室的文件,考察执行情况有的记Y,没有的记N,无此项内容的记0

5、环境与安全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估方式

自评

评估

5-1

*

学生实验用房

实验室无破损,无危漏隐患,门、窗、玻璃、锁、搭扣完整无缺,墙面脱落及污损直径不超过8厘米。实验课上每个学生实际使用实验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实验台、凳、架无破损,符合规范。

现场考察,检查有实验课的实验室使用面积和容纳学生实验人数计算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5-2

*

设施及

环境

实验室的通风、照明、控温度、控温度等设施完好。能保证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规定的标准。电路、水、气管道布局安全、规范。

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在实验室现场考察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5-3

*

安全措施

实验室有防火、防爆炸、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措施。实验操作室、办公室、值班室要分开。实验室及走廓不得存放自行车及生活用品。

检查消防器材和四防措施,查实验操作室与办公室,值班室是否分开

达到的记Y,否则记N。

5-4

*

特殊技术安全

1、高压容器存放合理,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放置,离明火10米以外;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有许可证;上岗证;3、使用有害射线的有超剂量检测手段;4、对病菌,实验动物有管理措施;5、对易燃,剧毒物品有领用管理办法。

实际考察证件、文件,有该项内容的应达到要求,缺一不可。符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N

无此项内容的记0

5-5

环境保护

实验至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噪音小于70dB。

实际考察有措施,符合实际,基本合理不造成公害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5-6

*

整洁卫生

与实验室无关的杂物清理干净,实验室家具、仪器设施整齐,桌面,仪器无灰尘,地面无尘土,无积水,无纸屑,香烟头等垃圾,室内布局合理。墙面,门窗及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灰与蛛网等杂物。

现场实际考察实验室及室外走廓等处确认

符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N

6、管理规章制度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估方式

自评

评估

记事

6-1

*

物资管理制度

实验室有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有精密仪器大型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或执行学校的办法)

现场实验考察,前三项应挂在墙上或放在明显处

有的记Y,不全的记N。

6-2

*

安全检查制度

实验室有安全制度,成文挂在墙上,并有专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

检查有无安全制度和专人定期检查记录

有的记Y,不全的主N

6-3

*

学生实验守则

实验室有学生守则,学生能遵守

查有无守则,并现场调查1~2名学生确定Y或N

6-4

*

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实验室建立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并实施

检查有无制度及近一、二年实验室工作档案,如人员考核记录和工作记录,设备运行与维修等档案资料,有制度,实施的记Y,否则记N

6-5

人员管理制度

有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制度或执行学校制度

有制度记Y,无制度记N

6-6

*

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度

实验室的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有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制度

检查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是否有制度,是否连续、全面。查制度执行情况。

有制度,实施的记Y,否则记N

第二部分 校发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1、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实施细则------------------------------------47

2、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实验课教学规范--------------------------------------------------53

3、实验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55

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57

5、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59

6、关于《高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62

7、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5

8、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68

9、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72

10、关于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74

11、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暂行条例-----------------------------76

12、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实施细则---------------------------------79

1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81

1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仪器设备外借管理制度--------------------------------------------83

15、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制度-------------------------------------------------84

16、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实验用危险品管理制度-------------------------------------------85

17、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化学实验室意外事故处理办法-------------------------------------87

18、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化学实验室三废处理方法-----------------------------------------88

19、教材设备科工作职责-------------------------------------------------------------90

20、实验室主任工作职责-------------------------------------------------------------91

21、高级实验师工作职责-------------------------------------------------------------92

22、实验师工作职责-----------------------------------------------------------------93

23、助理实验师工作职责-------------------------------------------------------------94

24、实验技工工作职责---------------------------------------------------------------95

25、学生实验守则-------------------------------------------------------------------96

26、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97

27、实验室人员考核制度------------------------------------------------------------99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实训室(包括计算机操作室、语音训练室、音乐训练室、美术训练室、演播室、控制室、微格室、英语教学电台、体育训练馆等)是隶属于学院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常规训练的教学和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育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3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教学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与调整。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资源共享,努力提高使用率和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主任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实验教师编写或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有地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应以教学为主,同时应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实验室应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并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等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应切实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乍,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有效的防护,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工作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撤消,必须先经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论证材料,经院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咨询与论证,报学院务会审批。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一定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3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规划和建设,要根据学院教育教学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对环境、设施、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论证,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对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等经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师资队伍的建设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学院保证实验室所需的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其他部门不得侵占。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协调,主管院长批准,经院长同意后方可借贷。实验室的房屋维修、水电安装、环境保护、实验用家具等项目经费不在设备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 学院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保证实验室建设经费。每年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块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收入,部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各项信息。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况等进行计算机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决策提供准确数据。

第十九条 实验室购置仪器设备要按计划进行,要求做到造型合理,经济实用,供应及时。防止重复购置、错误购置和购置劣质设备的事故发生,一旦造成1 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需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予以赔偿或罚款。购置高级、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严格填写“请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告单,并经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反复论证,报学院务会审批。采购时应派专门人员随同,并严格遵守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各实验室可在不违背院制度的条件下自行制定管理,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室评估,评估结果与实验室建设经费、年度经费分配挂钩。学院每年召开一次实验室工作会议,对实验室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先进。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在主管院长统一领导下,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实验室工作的独立体系。教务处是实验室管理的院级职能部门,代表学院行使管理职能。各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实行系主任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责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由分管处长在处长领导下主管实验室工作,其主要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院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制定实验室工作规程的实施办法;

(2)下达实验室工作任务书,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组织进行实验室资效益的评估;

(4)制定并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并督促执行:

(5)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负责审定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组织搞好在用设备的经济管理和技术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

(6)做好实验室教学管理工作,检查并统计实验开出情况,配合系部从事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7)组织实验室年终盘点与清理,核实实验室固定资产帐、卡、物:

(8)负责实验室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的检查监督,协调物供部门搞好劳动保护用品供应等工作;

(9)管理实验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10)负责实验室的评估和总结评比、经验交流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系主任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室主任由具有高级职称,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和科研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热心于实验室工作的教师或技术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由系主任推荐,学院任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证学校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2)在主管系(部)主任的指导下,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4)领导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验室专职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5)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6)负责制定购置仪器设备计划,并报主管系主任审核;负责编制低值易耗品、材料的购置划并组织实施。

(7)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8)负责本实验室的档案建设。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教务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核算。

第三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安全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清除安全隐患危险品、有毒品、有害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管理,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安全保弯的法规,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爆炸、防腐、防污染、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积极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师生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好工作环境管理。不随意排放废水、废气、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员由保管员兼任,安全检查员有权对任何违反安全的行为和现象及时提出批评。院教务处和武保处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毒、害的环境中工作的实验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总后勤基建处落实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接触毒品的保津贴由教务处、人事处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审核发放。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和保管工作。要设专库存放危险品和剧毒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领用危险剧毒品的审核和登记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实验所需的实验动物,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饲养、理、检疫和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计算机房、语言室、常规实验的实验室实行全天开。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目起执行,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实验课教学规范

第一条 实验课程的设置和实验内容的确定,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来安排,凡开设的实验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教材(或讲义)、场地和仪器设备。

第二条 实验教学授课计划和教学进度表由实验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共同编制,系(部)研究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实验管理人员和实验教师应按授课计划作好一切准备工作。

l、准备好分组实验所需的全部仪器设备、工具、材料、药品等,并留有适量的备用品。

2、做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精度、质量、完好度检查测试工作.如有问题要及时调试维修,证仪器设备完全无故障。

第四条 每个实验开课前一周,管理人员和教师应作好分组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逐组进行调试检查,同时布置学生课前预习的内容,要求学生写好预习报告,实验教师必须亲自动手预做实验,得一组完整的实验数据。

第五条 每堂实验课,管理人员和教师要提前1 5分钟到达实验现场,并作好课前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实验教师要认真备课,讲稿要写清实验目的、内容、步骤安排、标准数据和数据分析情况、重点指导等内容。为了启迪学生的能力,要有适量的思考题或讨论题。

第七条 每堂实验课教学,实验教师的讲授和示范时间,一般控制在l 5分钟内。

第八条 学生实验过程中,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要不断巡回指导,注意观察学生实验过程,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并帮助学生分析原因和产生的后果。实验中使用了贵重仪器设备,高、中毒性物品或反应剧烈的物品,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进行现场指导,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学生实验结束后,应将数据交指导教师审阅并登记,得到指导教师认可后,方可拆除实验装置并整理好现场,经指导教师检查签字后,学生才能离开实验室。

第十条 每堂实验课后实验教师要有详细的情况记载和意见,将填好实验教学登记表交实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签字后存贮在实验室备查。

第十一条 每次实验课后,实验教师要协助管理人员搞好实验室清洁卫生和仪器设备的清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评语要根据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态度、方法、数据的真实性,结论的正确性进行综合计分,其成绩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实验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实验教学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与理论教学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为了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加强的教学和教师职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验水平。为此,根据我实际情况,对实验教学作出如下规定:

1、关于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管理

教学大纲是各门课进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的主要依据。凡各科开设实验的课程,需将编制的教学大纲及有关补充、修改的教学文件和实验教材(包括自编实验讲义)报送教务处一份,作为检查、考核实验教学的依据。各实验室主任应对担任实验课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情况每学期配合教务处进行二次检查,以确保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实施。

2、学期实验教学授课计划的编制

学期实验教学授课计划是落实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安排实验内容,教学方式、教学进度以及实验考试、考查等具体措施的依据。同时,也是实验室编制请购低值易耗品计划和评估投资效益的依据。因此,凡需开设实验课的系部,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编制好学期实验教学授课计划,于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分送到各实验室和教务处各一份,凡没有计划的,实验室不予开设实验。实验教学授课计划一经制定,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更,应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批准。

3、实验教学检查与考核实验教学检查与考核,是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推动教学方法的改进,更新教学内容,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各专业系(部)都要重视实验教学的检查与考核。根据我院情况,除加强平时的检查外,每学期要在期中或期末重点检查一至二次。由各系主管实验的主任写出书面总结交教务处备查。

实验教学课程的考核(考查、考试)办法如下:

(1)凡独立开设实验课的,单独进行考试,单独记成绩。

(2)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根据专业和课程的性质,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操作考试,平时成绩综合评分。

(3)实验考查、考试的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实验操作,数据处理、分析问题及撰写报告的能力等。

(4)凡实验考试、考查不及格者,需要在理论课期末考试前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课程期末考试,下学期理论课补考前必须先补考实验,经补考实验及格后,才能参加理论课的补考。否则,按该课程不及格论处。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院的教学固定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是保证我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资条件。我们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教学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延长使用寿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第二条 属于下列条件的为教学固定资产:

1、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

2、单价虽不足2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类财产;

3、单价不足200元,根据上级规定应加强管理的财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方法,按照国家教委的规定分为十六大类,具体详见《高等学校位瞿备分娄目录》。

第四条 教学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

1、保管和维护好仪器设备,使之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

2、采用各种措施,促进固定资产充分发挥作用,方便使用:

3、对教学固定资产寿命全过程(即从添置、使用、维修到报废)进行综合管理。

4、对教学固定资产的各种投资进行分析,以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 我院教学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二级管理体制,即:在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分为院管和教学单位管,且以院管为主,院管机构为教务处。教学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实行管理使用相结合。各教学单位由保管员兼管固定资产,建立和保存教学固定资产的有关档案材料。保管员确需调动时,应在教务处参与下打好移交,方可调动。

第六条 教学固定资产的请购,由各教学单位依据学校的整体规划,切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制定计划,经教务处和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购买手续。

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的购置,必须由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逐项研究,严格审批。

第七条 教学固定资产购进后,一般设备由教学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和验收单交教务处审查;精密贵重仪器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建立技术档案。

第八条 教学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1、院计财处、教务处、各教学单位保管室之间,应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2、院计财处负责全校教学设备经费的审查管理,建立分十六类资金总账,审定和督促各有部门的经济管理措施。

3、教务处负责验收工作的审查,建立分十六类固定资产明细账,分户账和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

4、各教学单位仪器保管员负责建立分十六类明细账,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一式三份,红卡教务处,绿卡自行保管,黑卡随仪器设备流动。

5、建立全院教学固定资产维修专项基金,从现有教学、科研等经费中提取3-5%的维修费,确保备的定期维修。

第九条 教学固定资产的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各实验室的教学设备的保管与维护,应明确到人。

第十条 所有捐赠、调拨及衍生的教学固定资产均为学院财产,依本办法登记和管理。

第十一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和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可申请报废。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好手续,经技术鉴定和审核批准后,方能报废。

第十二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重视管理和开发或增收节支好的先进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并作为晋级的依据之一。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损坏,丢失浪费的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直至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管理,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品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

第三条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不设一级仓库,只在各系设立保管室,代理行使一级仓库职能。

第四条 物品供应管理干部,应该政治思想好,具有相当的业务能力,遵守学院规定,自觉管理各项物品。学院要加强对物品使用情况的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加以表扬或奖励。对失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品,包括各教学单位用于教学、科研的并不是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指使用一次就消耗的或不能复原的物品,如金属、非金属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既非固定资产又非材料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等:

易耗品:指容易损耗的玻璃器皿、元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三章 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当年教学情况、实验课开课情况、学生人数、库存数量、当年经费情况,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计划,于年初上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请购计划需经教务处和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由于特殊情况,确需更改计划时,由各系、部修改,经教务处和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根据需要,可于六月份补报一次计划。

第十条 物品的采购,在教务处参与下,由监察室、后勤总公司及各系派人购买。

第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须认真进行验收,验收单第三联交教务处保存。

第四章 库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的原则,推行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储备定额根据实验教学需要核定,并报教务处和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库存物品的管理,做到定位存放、零整分开,账物对号,定期检查。对贵重物品应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定期查对。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认真核算,制定领用计划,各单位应制订物品领用制度,并严格执行,特别是对贵重物品的领用应从严审批,限量发放。低值品一律以旧换新。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对多余不用物品,必须及时退回保管室。

第五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经常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需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建立专库储存,分类存放,并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然爆炸事故。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由专人保管,精确计量,严加防卫。

第十八条 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严格限量。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各单位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管,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载,用剩物品及时退库。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等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六章 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设账要求如下:

1、院计财处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并按一级分类目录设置分类分户账。

2、教务处建立与财务部门对口的一级分类账进行金额记录,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账,进行有数量有金额的登记。

3、各单位保管室都应设立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账,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第二十条 账务处理的手续如下:

1、保管和记账的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账薄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2、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由各系保管员开出验收单,一联交教务处,一联交计财科报账,一联自存。

3、报损、报废,调用校外物品,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并报计财处。调拨校外的,统一由计财处办理收款手续。

4、实验室领、退物品,应分别填写领料单和退料单。各单位应按年度将物品的进出数量和金额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5、教务处应定期与保管室核对账、物情况,并每年与计财科对账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6、各单位保管室应经常对变动的物品进行抽点,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盘盈盘亏须报主管副院长批准,经教务处和计财处签证后才能调整有关账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关于《高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并加强教学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应自觉地爱护设备。各系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新生入学时,各系应对新生进行实验操作规程和爱护实验室财产的教育。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第四条 由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凡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主观原因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按其损坏程度分为一般事故(损失在l00元以下)、大事故(损失在100-1000元)、重大事故(损失在l000-l0000元)、特大事故(损失在l0000元以上及其它严重情况者)。

第五条 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各单位应及时整理书面材料,交教务处,作为教师、学生考核、鉴定的参考资料。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方法。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六条 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进行科学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成绩显著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行为坚决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

第七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设备器材的;

3、尚未掌握操作或了解性能与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器材设备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7、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

第八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院组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等,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好的;

3、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100元以下的。

第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对单价200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按购进价的30%赔偿;

2、录相机、电视机、照相机、电风扇、手表、秒表、计算器等可作私用的;因保管不慎或擅作私用而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对单价200元以上(含2 00元)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①赔偿金额一般按直接损失价值计算,同时剔除折旧费,机电设备按10-20年折旧,电子设备按6—1 O年折旧;

②只损坏丢失零配件的,按零配件的损失价值赔偿:

③局部损坏可以复修的,按修理费赔偿:

④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赔偿;

⑤损坏后完全不能用的或丢失的,按损失价值的25%赔偿。

第十一条 损坏仪器设备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向主管部门写检讨,学校对责任者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第十二条 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十三条 造成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者,追究个人责任外,还要追查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①一般事故,一日之内报告教学单位领导,由各单位做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②大事故二日以内逐级口头上报,并填写报告单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各单位共同处理:

③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保护现场,由院领导负责组织严格审查,专案进行处理:

④零星低值器材,可即时进行登记,各单位期末汇总上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赔偿费由负责处理单位根据赔偿金额和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赔付或分期赔付。如赔付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报负责处理单位批准,可以分期赔付。

第十六条 赔偿费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计财处负责收款并每学期督促检查偿还情况。赔偿费全部用于修理及补充设备器材。

第十七条 被批准分期或延期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爱护设备、节约器材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者,可由所在单位提出具体书面材料,报主管院长批准,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院、系级管理。学院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学院由主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设备的主管部门是教务处,各使用单位对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使用单位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学院根据本院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报废报修、移入移出、赔偿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院采购部门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管理部门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购置的仪器俊备,经教务处、各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及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卡、物三相符。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坚决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报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家技术鉴定和教务处、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教务处、使用单位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教务处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人事处、教务处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要予以承认和鼓励。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1 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l 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O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4、省教育厅、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自己所管理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 学校要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院、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型号、规格、性能、价格、档次及各项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和先进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装备程度是否达到要求;

(6)校内、外共用方案的合理性: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教务处组织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教育厅主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教育厅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3、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4、学院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审计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和先进性。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报废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校正。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校内、校际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创造使用价值。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仪器设备对内教学使用不得收费,科研使用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对外服务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上学校计财科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需的劳务费用。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由于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确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人事处、教务处要积极组织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仪器设备配备工作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由其所属部门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可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前报废申请:

2、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根据《高等学校财会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各系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院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适当调整;

2、教务处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院公布。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构和个人,学院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3月20日起开始施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指单台(件)或成套设备在50000元(含5 0000元)以上的教学设备。

第三条 教学科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调拨、大修、改造、报废等,应该做专项申请,经实验室主任、系主任、教务处主管处长逐级审查,并经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论证后,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 购 置

第四条 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1、购单位提出申购报告(含论证报告),单位主管负责人必须在论证报告上签署具体意见,并随同年度计划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2、教务处组织院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综合论证,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处长审批后,报分管副院长、院长。

3、购置设备论证报告及购置计划经分管副院长、院长签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4、论证报告及购置计划经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后,其原件交档案室存档,教务处和申购单位各保存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 设备购置申请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型号、规格、配置,如因情况变化确有必要更改,申购单位应提出更改报告,审批程序按第四条办理。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的采购工作,由教务处、审计处、申购单位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完成。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教务处应及时通知申购单位领取,申购单位应与教务处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及时验收。凡未按时进行安装、调试、验收,因此造成损失的,学院将追究申购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申购单位应及时将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结果记录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如发现质量问题或与合同要求不一致问题,教务处实践教学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并负责办理退货、索赔手续。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由申购单位的实验室负责,实行“专管共用,统一调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管理。仪器管理人要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操作方法等,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要有移交记录。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要建立设备使用保管岗位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和技术安全制度,对于结构复杂的仪器设备要由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在一年内使用效益为零或使用机时低于50小时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教务处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予以调整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及时收集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验收单、使用说明书、购置计划与论证报告、订货原始资料与合同、安装验收资料、维修记录、运行记录、实验记录及其有关材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严格管理归档,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实验室每学年末要认真总结使用仪器设备的成果、经济效益、检查机时及仪器设备工作状况,并认真检查论证报告中的功能开发情况,对未完成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准备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设备管理(或使用)人员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弄清损坏原因,做出计划修理方案,经实验室及所在单位讨论同意后送教务处,以便及时排除故障、修复使用。并做到修前有记录,修后有验收。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当事人不得擅自处理,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实验室、单位和教务处。对造成事故损失者,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a事故处理后须将有关情况记入技术档案备查。

第四章 报 废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申请报废:

1、计算机设备使用年限8年以上,故障多,主要功能严重失效,无法修复或一次修理费超过原值60%以上的;

2、机械设备使用年限20年以上,故障多,主要结构和零部件严重老化或磨损,无法满足教学科研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原值60%的;

3、由于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严重损坏而不能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原值60%的;

4、前款没有规定的其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凡使用年限达1 0年以上,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原值60%的;

5、按国家政策应予淘汰的。

第十七条 凡申请报废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填写仪器设备申请报废表,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经院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报教务处处长审查,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后,方能报废,并进行必要的财务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实验室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实验室工作档案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的管理,使实验室工作逐步迈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提高办学水平及投资效益,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实验室及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档案的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汇编及存档工作。

二、实验室工作档案可分为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建立,文书档案以保存文件、资料的实物形式为基础,电子档案以保存文件、资料的电子形式为基础,实验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室档案工作的要求,同时保存档案的两种形式或只保存其中某一种形式。

三、实验室文书档案收录的内容及范围包括:

1.实验室成立的申报、论证资料,批文及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岗位职责等文件资料;

2.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改革方案、实施计划、有重要价值的文件及资料;

3.实验承担任务资料(实验教学、科研、开发与社会服务等项目的有关资料);

4.实验室工作人员情况(室主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实验工人等);

5.报送国家教育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

6.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

7.实验室经费及使用情况资料;

8.实验室工作量统计报表及各种考核、评估、奖罚、晋升等统计资料;

9.实验教学授课计划表及实验教学进程表;

10.实验项目管理卡,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及参考资料;

11.近五年实验教学考试题目、成绩册及有关分析、记录资料;

12.实验室改建情况、仪器设备修旧利废、自制改进等情况资料;

13.仪器设备资料(请购计划、报告、论证报告、订货合同、验收报告、验收单、随机资料、报损报废申请报告、移接交资料及领导批复等)

14.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15.实验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帐、卡及低值、耐用品帐目;

16.实验室工作记录、工作日志、技安环保检查记录及承担的其它任务资料;

17.实验教学过程材料(教师备课报告、实验教学日志、学生实验报告、实验考核成绩及实验开出情况等);

18.实验室评估全套资料。

其中:系及实验室编制、收录的内容为1-18条;学院职能部门编制、收录的内容为1-5条。

四、实验室电子档案收录的内容及范围包括:

1.实验室基本情况数据资料;

2.实验项目数据资料;

3.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数据资料;

4.实验项目电子卡;

5.实验室仪器设备数据资料;

6.实验室其它固定资产及其重要配套设施数据资料;

7.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所形成的其它重要电子资料。

其中:第1、2、3条按教育部规定的数据传输内容及格式建立;第4、5、6条按学校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所有各条均需每年更新,如期上报。

五、实验室工作档案必须具有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和连续性,从实验室建立之日起开始建立档案,逐年积累,严加管理。

六、档案管理人员要高度负责,及时收集,定期整理,如有缺陷,应及时补充。要严格档案借阅手续,按规定借出,按期收回。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七、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及监督检查,需要上报的,需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实验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

实验室基本信息建设是高校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内容。为了及时、准确、客观、科学地收集、整理、运用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实现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信息收集的内容

(一)实验室沿革和主要特色

包括实验室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中取得的成果,目前具有的水平,编写实验教材的情况及实验教学的改革进程与展望,实验室的投资与效益等。

(二)实验室基本情况

包括实验室名称、批准建制文件(含实验室建立、撤消、合并、调整等)、面积、检查评比和评估情况等。

(三)实验室人员信息

包括实验室专职人员姓名、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毕业学校、专业、职称、职称授予时间、业务专长、论文数量、级别;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姓名、职称及相关信息;实验室人员分工、考核情况(包括实验室专、兼职人员)、人数统计、组成、结构及变动情况等。

(四)实验教学

包括实验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每学年度实验教学计划安排表,实验项目的更新、改造与淘汰等资料以及典型实验报告和其它执行情况。实验项目卡片需统一建立实验项目数据库。

(五)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和实验室改革方案文件。

(六)实验室环境条件的增扩,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

(七)仪器设备信息

包括仪器设备的帐、卡、物文字资料和技术资料,设备配置清单及状况、更新情况、利用率、完好率,仪器使用维修记录,设备领用和材料消耗记录,大型精密贵重贵设备的使用情况、功能开发及效益等。

(八)各类其它信息

包括实验室管理的各类文件、制度,实验研究的有关论文、成果鉴定证书,实验室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校、系布置的临时性任务完成情况和事故处理材料等。

二、基本信息收集的要求

(一)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验室工作的专职人员、教师和研究人员都有义务、有责任向信息管理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二)对下发到实验室的各类记录、表格、帐卡,及科研活动交流材料等,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及时填写和收集。

(三)做好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记录和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为基本信息的收集提供更为全面的原始依据。

三、基本信息的上报及管理

(一)实验室基本信息分二级管理,教务处为学校的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派专人管理、定期整理统计。

(二)实验室必须于每学期末对基本信息进行整理统计,及时填写有关报表并按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下发的有关报表、统计数据,各实验室要及时如实填写上报。

(三)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后,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分类整理汇总归档并妥善保管,报教务处备案。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暂行条例

实验技术队伍是学校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基本力量,其建设工作是实验室管理的核心工作。为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应在政治思想和业务上有计划地进行培养提高和考核,以逐步建立一支业务素质好、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为了加强这一支队伍宣勺建设与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一、实验技术队伍的培训与提高

1、实验技术队伍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学校各单位都应从政治上、业务上十分重视这支队伍的建设。

2、要加强实验技术人员在本学科或本专业内喜冬基础莲论、计算技术和测试技术的培养与提高,逐步形成一支具有较高水平喜勺实验技术队伍。

①学校每年选送1—2名实验室工作人员外出迄参或查襄培训。各实验室也要相应地制定各类人员的培养规划和计划,经审批爱意看,报教务处统筹安排。

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要结合实际,勿实可学.要有目标、有进度、有检查、有考核,要注意培养效果和方向。

③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好业务考核档案,实验室每年年终要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评比考核,载入个人业务栏案.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以此为一定依据,搞好专业技术职务串报工亍;

④对那些基础好、水平高而且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验美术人员,要重点加以培养,使他们成为精通实践理论、实现技术和实验方注并董得一门以上外语的专门技术人才。

3、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可根据工作需要,争取在职进修、业余进修、脱产进修、以及随班听课,改革实验方法、设计制造实验装置、参加科研等多种途径进行,要正确处理工作和进修的关系,培训应以在职进修和结合工作实际、任务提高为主,脱产进修为辅。

①中、高级实验技术人员,要通过改革实验方案、研制实验装置以及参加科研工作,增强本学科的系统理论知和科研技能。

②初级实验技术人员要侧重实验技术和实验教学能力的培养,同时,也要通过听课、进修等方式提高基础理论知识水平。

③对不具备大、中专学历的实验人员,通过组织他们在职学习,上业余学校或适当脱产进修,补足中专必要的课程,使之既掌握实验技术又具备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凡经一定的培养仍不胜任实验室工作者,应当调整其工作岗位。

4、大力提倡自学成才。自-喾'd--"要有计划,要求提交读书报告或学习心得,实验室必须将读书报告或学习心得评定意见载入业务档案。

二、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不同职称,不同工种的实际要求和特点,从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成绩三方面进行考核。

1、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实行八小时工作毫制。各实验室检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并将考勤结果上报校人事处。

2、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校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考核工作。

各系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系主任系考核小组组长,系考核小组全面负责本系所属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系考核小组在校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

3、考核内容

(1)政治表现: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遵守纪律团结同志,并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任劳任怨,勇挑重担,克已奉公勤俭节约,认真做好经管的技术工作和耆理工作,各级为教学科研服务。

(2)业务水平:

在实验室长期工作的教师,按其技术职称的要求,以所从事的实验室工作或科研工作为内容,结合学校教师考核办法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学考核。

实验技术人员按其职称要求和工作岗位进行考核;实验工人按其工程技术要求和工作岗位进行考核;实验管理人员,按工作岗位责任制要求考核。

(3)工作成绩:

①在实验室完成的工作量和出勤情况。

②在实验室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实验装置设计、改进、自制设备、维修情况以及科研工作中完成的具体项目和成果。

③在实验室建设、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物质管理、设备管理和人员培养等方面所作出的贡献。

④在实验室工作中修旧利废,厉行节约所取得的经济效果。

4、考核办法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采取自我鉴定(或结合实际成绩,现场操作表演)、群众评议、实验室领导签署意见、系考核小组进行审核的办法进行。孝核成绩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每次考核结果、经审查后,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实施细则

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应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的原则,充分挖掘设备的潜力,做到物尽其用、物超所值,但已无使用价值的设备,可以申请报损、报废。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损、报废。

1、属于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按国家政策应予淘汰的设备。

2、使用时间过长,零部件严重磨损、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又无修复价值,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仪器设备。

3、因事故造成的损坏,不能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原值7 0%。

4、由于污染或腐蚀严重,运行时对操作者安全没保障的设备。

5、设备严重老化或超过使用年限,主要功能严重失效,购买不到维修件,虽可定做,但经济上又不合算的设备。

二、仪器设备报废、报损应执行的审批手续

1、原总值在人民币1 000元以下的设备,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系负责人指定三名技术人员(其中应有一名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进行鉴定,由教务处审批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即可办理。

2、原总值在人民币1 000-5 000元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系负责人指定三名技术人员(其中一名应具有高级职称)进行鉴定。由系主任审批,教务处复审,报主管副院长审批,经院长同意后,即可办理。

3、原总值在人民币5000-10000元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教务处组织三人以上技术小组(专家组)进行鉴定,报主管副院长审批,经院长同意后,即可办理。

4、原总值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设备,由教务处报主管副院长,由主管副院长组织五人以上的技术小组(专家组)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进行鉴定,写出鉴定报,报院长审批后,即可办理。

5、凡一次报废仪器设备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应由教务处专题报告主管副院长、院长,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论证,院长签批,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后,即可办理。

三、设备未报废、报损以前,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对设备进行拆改或拆取零件做他用。

四、设备按法定程序报废报损后,各报废单位应及时到教务处进行帐务处理及固定资产卡处理。并通报财务处,以便核销财务账。

五、设备报废、报损以后,应将残体回收教务处或经教务处同意后作其它处理。所收残值上交院财务处。

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废办法另行规定。

七、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教务处。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是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的物质基础。为使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由教务处统一分配管理。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实验室)或仪器设备使用人负责。

二、仪器设备维护及维修

第三条 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维护保养制度、检修校准制度。实验室每学期应组织一次对仪器设备的全面检修和校正;计量测试仪器应根据其稳定程度严格按检定周期进行检定、校准。

第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好防尘、防震、防潮、防磁、防静电等项工作。放置设备的房间以及摆放实验仪器的实验台面应保持整齐、清洁,不准堆放杂物,以利于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 仪器设备应建立起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操作规程、说明书、使用记录、故障及维修记录等。基本维修记录中应记录故障现象、发生原因及时间、解决办法、维修人员姓名及所付经费等,以备考查和经验积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按台建档,一般仪器设备可按批、组建档。

第六条 学生实验前,实验教师要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向学生讲清楚仪器设备操作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防止因误操作等造成的人为损坏。

第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立足于本实验室自修,应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技术特长,做到节约开支保证时效。

三、经费的申请与执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原则上由实验室自筹解决。学校鼓励实验室利用创收收入维修实验仪器和设备。

第九条 学校拨款的仪器设备维修费是作为教学实验室自筹维修费的补充,主要用于解决教学急需仪器设备的外送维修,重点解决基础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十条 每年由教务处向各系下发《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各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下年维修经费计划。教务处参照申请计划,按各实验室仪器设备总值、台数、新旧程度、教学任务量、上年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及各项教学经费使用情况等,核定本年度维修经费限额。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共用的仪器和设备,其维修经费原则上由实验室自筹解决。对实验室确有困难不能全额解决的,需由实验室提出申请,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支付。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前,应做好预算。仪器设备维修后,实验室要组织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负责人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超过学校核定维修工作量的维修工作,可视工作量大小、维修情况及使用效益适应支付酬金。

第十四条 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应及时提出申请,办理报废。

第十五条 每年教务处将对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情况进行考核,并参照考核结果核定下一年度维修经费限额。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仪器设备外借管理制度

学院所有的仪器设备,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原则上不外借。如因特殊情况,非外借不可,首先要征得使用部门的同意,报请学校有关领导批准,经设备管理部门认可,办理有关外借手续,方可将仪器、设备借出。

其外借仪器、设备暂行规定如下:

一、经领导批准借出的仪器、设备,借用部门必须向沙巴体育平台交纳租金。其租金每日按设备原值的千分之一~千分之三收取,租金计算从借出之日起到归还之日止。

二、为保证租金的收取,借用单位需向我院预交押金,押金视仪器、设备的贵重情况分为:预交设备原值;预交设备原值的一倍到两倍。为确保押金的收取,设备外借之前,双方需签订设备借用合同,经双方领导批准,方能生效。

三、仪器设备借出之后,借用单位必须精心爱护,一旦用坏,要立即告知我院设备主管部门,并及时负责修理,修理费由借用单位承担。经修理不能恢复设备原来状态,甚至无法修理的,借用单位必须赔偿我院损失。赔偿办法:视仪器、设备的贵重情况赔偿原值,甚至原值的一倍到两倍。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制度

一、做好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是搞好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保证。实验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加强安全教育,重视安全技术工作。

二、各系应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实验室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有权提出询问。对不听劝告或有碍安全的实验人员,有权停止其操作。

三、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实验工作特点,建立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公约。

四、各种安全防范措施要配备齐全,定期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都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五、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必须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两人)妥善保管。实验室主任要严格把关,严格领用手续。危险品的使用要指定专人负责,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实验生成物不得随着丢弃,要集中在指定地方,确保实验室和人身安全。

六、实验室发生失火、水淹、严重污染、中毒、人身伤亡以及造成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严重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工作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待事故调查清楚后,对肇事者要严肃处理。

七、实验结束后,工作人员在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关闭所有水管,断开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八、实验室主任应经常对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做全面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尽快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实验用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实验用危险品的种类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含毒品原料)和腐蚀品、放射源等。

二、实验用危险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各系主管实验室的主任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品的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是本室危险品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三、实验用危险品的申购,必须有主管实验室工作的系主任和实验室主管部门的领导审批签字。其中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的申购要有党总书记签字,经保卫处批准,方可购买。

四、实验用危险品的存放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品储存管理条例的要求,使用易燃品、爆炸品和放射源的实验室,必须符合公安部、卫生部、核安全局的有关规定,注意通风、防热、防潮、防冻,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专用防护设备,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泄漏、自燃和爆炸事故。废弃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不得擅自处理,随意抛弃。

五、严格危险品的使用控制和监督,凡因实验需要领用危险品者,必须由指导老师或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主任签字、系主任审核,同时加盖领用单位公章,在不超过规定的限额内严格限量发放,用剩的物品要及时退库。同时对所领、用、剩、耗的数量做好精确计量和记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带出实验室(由系总支书记监督执行)。

六、有危险品的单位,必须设专人保管,对爆炸品、剧毒品等,必须要有两人共同保管,做到个人无法单独取用。保管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警惕性,工作认真负责,并掌握危险品安全管理知识与技术,懂得所保管的危险品性质和特点。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意外,能做到及时扑救。严禁将保管和使用的危险品,随意转送和非法交易,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七、仓库范围内严禁烟火,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危险品库房的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等有关安全措施,发现失盗、短缺及其它意外情况,要立即上报。

八、各存放单位要积极配合院保卫处、市卫生防疫站,做好监测、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工作,确保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对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身安全造成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化学实验室意外事故处理办法

1、对不同原因引起的着火,化学实验室的有关人员应分清情况,立即采用不同的方法将火扑灭。若因乙醚、乙醇、苯等有机物引起着火,应立即用湿布、细砂或泡沫灭火器等扑灭,严禁用水扑此类火灾。若遇电器设备着火,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用二氧化碳或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灭火。

2、遇有烫伤事故,切勿用水冲洗,可用高锰酸钾或基味酸溶液清洗伤处,再搽上凡士林、万花油或烫伤药膏。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急救。

3、若在眼睛内或皮肤上溅着强酸或强碱,应立即用大量的清水冲洗,然后再用碳酸氢钠溶液或硼酸溶液冲洗。

4、若吸入氯、氯化氢等气体,可立即吸入少量的乙醇和乙醚的混合蒸气。若吸入硫化氢气体而感到不适或头晕时,应立即到室外呼吸新鲜空气。

5、若有毒物质进入口内,把大约10%的稀硫酸铜液加入一杯温水中,内服后,用手指深入咽喉部,促使呕吐,然后立即送医院抢救。

6、被玻璃割伤时,伤口内若有玻璃碎片,必须把碎片挑出。然后涂抹酒精、红药水并包扎伤口,严重时应先在实验室作简单处治,然后送医院急救。

7、遇有触电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重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化学实验室三废处理方法

化学实验室经常产生某些有毒的气体、液体或固体,都需要及时排弃,特别是某些剧毒物质,如果直接排出就可能污染周围的空气和水源,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因此对废液、废气和废渣要经过一定的处理后,才能排弃。严禁将浓酸、浓碱废液和不溶固体物质倒入水池。化学实验室的“三废”排放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废气:产生少量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柜中进行,通过排风设备将少量毒气排到室外。产生毒气量较大的实验必须有吸收或处理装置,如等可用导管通入碱液中,以使其大部分被吸收后再排出,CO可点燃使其生成CO2

二、废渣:少量有毒的废渣应埋于地下,应有固定地点。

三、废液:废液的处理与其性质有关,不同的废液处理方法不同。如废酸液可先用废碱液或碱液中和,调至PH为6-8,然后从下水道排出。

含酚、氰、汞、铬、砷的废液经以下方法处理才能排放,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酚:高浓度的酚可用已酸丁酯萃取,重蒸馏回收。低浓度的含酚废液可加入次氯酸钠或漂白粉使酚氧化为二氧化碳和水。

2、氰化物:含有氰化物的废液严禁直接倒入实验室水池内,应加入氢氧化钠使其呈碱性后,再倒入硫酸亚铁溶液中(按质量计算:1份硫酸亚铁对1份氰化钠),生成无毒的亚铁氰化钠再排入下水管道。

3、汞:若不小心将金属汞散落在容器外(如地面、桌上、水槽)都作为一种事故处理,必须立即用吸管、毛笔或硝酸汞溶液浸过的薄铜片将所有的汞滴拣起,收集于适当的瓶中,用水覆盖起来。散落过汞的地面应撒上较大面积的硫磺粉,对缝隙尤为注意,将洒落区覆盖一段时间,使其生成硫化汞,再设法扫净,也可喷上20%的三氯化铁溶液,让其自行干燥后再清扫干净。含汞盐的废液,可先调节PH至8-10,加入过量硫化钠,使其生成硫化汞沉淀,再加入硫酸亚铁作为沉淀剂,清液可以排放,残渣可以用焙烧法加收汞,或再制成汞盐。

4、铬:铬酸洗液如失效变绿,可浓缩冷却后加高锰酸钾粉末氧化,用砂芯漏斗滤去二氧化锰后用。失效的废洗液可用废铁屑还原残留的六价铬,再用废碱液或石灰中和使其生成低毒的氢氧化铬沉淀。

5、铅、隔:用石灰将废液调到PH8-10,使废液中铅、镉生成氢氧化物沉淀,加入硫酸亚铁作为共沉淀剂。

6、综合废水的处理:实验室的混合废水可用铁粉法处理,此法操作简便,没有相互干扰,效果良好,处理方法是用酸调节废水至PH为3-4,加入铁粉,搅拌0.5h,用碱再调至PH为9左右,继续搅拌10min再加入高分子混凝剂,进行混凝后沉淀,清液可排放,沉淀物以废渣处理。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实践教学科工作职责

1、在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和教务处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教育工作和物资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2、编制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拟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教学和物资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3、审定各实验课的开设,检查督促实验的开设和教学质量。

4、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费,协同处领导,作出分配的方案。审核各实验室所需仪器设备的请购计划,对全校实验经费进行计划控制。

5、负责学校教学、实验物资计划的编制、分配、调度、外借、处理、报废和帐物管理,做好200元以上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部分设备的维修工作。

6、负责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的建帐、制卡、计算机输入和对各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的明细账进行抽查。

7、组织实验教学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和好的教学方法,组织实验教学与管理工作的评比。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实验室主任工作职责

1、在系主管负责人领导下,管理所辖实验室的各项工作,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要求,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编制实验指导和编制实验教学计划。编制实验室每学期的教学、科研和维修工作的实施计划,安排和落实实验教学和科研等工作。

3、根据学校下达的实验教学和科研经费,组织编制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计划。

4、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搞好科学管理,抓好大、精、稀、贵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和投资效益。

5、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考核工作。

6、抓好实验课的考试、考查和实验教学的改革工作,不断改进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7、在完成好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安排好对外科技服务工作。

8、定期检查实验室各项制度和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作好实验室年终总结评比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实验室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或领导处理掉实验室发生的事故。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高级实验师工作职责

1、担任实验教学和实验指导工作。

2、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和制定有关制度,设计新的实验装置:负责精密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试调。

3、开展实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工作。每年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4、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工作。

5、指导实验技术人员业务学习,并做好他们各项业务考核工作。

6、与其他实验工作人员一道搞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日常管理及清洁卫生与其他工作。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实验师工作职责

1、担任本实验室的实验指导和准备工作。

2、协助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和有关制度。设计新的实验装置,负责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及本室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3、掌握本室有关仪器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及使用方法。

4、负责填报、收缴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表和日常管理等其他工作。

5、指导实验技术员和实验技工的业务学习,并做好他们的各项业务考核工作。

6、担任一定的科研、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工作,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学术论文。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本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工作。

7、完成实验室主任交给的其他任务。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助理实验师工作职责

1、担任本室实验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可指导学生实验。

2、熟悉本实验室的有关仪器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及使用方法,设计并制作一般的实验装置,编写一般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3、担任本室一般仪器设备(2 00元以下)的维修、保养,并做好实验室主任分配的有关工作。

4、参加一定数量的科研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撰写有关实验学术论文。

5、与其他实验人员一道搞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清洁卫生及其他工作。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实验技工工作职责

1、根据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提出的计划,做好仪器设备的搬运、摆设工作和实验准备工作。

2、按图纸要求制作实验装置、教具和实验板等。

3、清理实验场地,领用实验器材并做好登帐、保管工作。

4、做好仪器设备的上学保养、维修和管理工作。

5、负责搞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学生实验守则

1、实验前,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按要求写出预习报告,明确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方法、步骤、注意事项。

2、按时进入实验室,对净化要求高的实验室,应换上该室专用实验服装和拖鞋。

3、实验时不喧哗、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保持整洁卫生,。

4、各种实验必须经指导教师许可后才能进行。特别是使用精密贵重仪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必须先交预习报告,经指导老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节约用水、用电和各种溶剂、燃料。

6、实验过程中,应集中精力,专心致志,有条不紊。认真观察实验现象、记录数据、分析思考。

7、实验完毕,整理好所用仪器设备,搞好卫生,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8、写出实验报告,要求内容完整、字迹工整。

9、爱护公物。对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有关规定赔偿,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维护实验室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实验室的财产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对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学校由武装保卫处、教务处分管处长共同负责,各系、部、中心由分管主任负责,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负责,仪器、药品保管室(或仓库)由保管员负责。

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制订有关的安全检查制度,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实验室财产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三、各单位应加强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做到专人专管,妥善保管技术资料与档案,及时维护,及时记录使用情况和各种数据,保证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四、各实验室、保管室二仓库均应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的基本设施和措施,并定期检查。做到安全用电、安全用气、节约用水。

五、各实验室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与使用工作,设立专门仓库或专柜进行存放,专人保管,制定领用、使用和回收制度并严格执行。

六、实验室的高压容器要合理存放,易燃物与助燃物要分开放置并离明火10米以上。

七、实验室应制定“三废"处理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处理好实验室的废气、废水、废渣,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八、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使用或产生有害射线的实验,必须有超剂量检测的手段和设备。

九、实验室的通风、照明、控温、控湿度等设旅完好,电路、水管等设施布局合理、规范、安全,实验室的照度、温度、湿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十、实验室、办公室、值班室必须分开,实验室及其走廊不得存放与实验无关的任何物品。

十一、实验室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一旦出现事故,能快速、果断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十二、学校武装保卫处、教务处定期对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切实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室、保管室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与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处理。切实保证实验室用房、设施、环境和教学仪器设备的安安。

十三、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知识和防范技术,提高安全业务素质。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修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实验室人员考核制度

为了激励实验技术人员积极从事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实验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

凡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含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技术工人和实验室管理人员)都列为本考核办法的适用对象。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实验室人员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德,考核的要点是: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教书育人,因人施教,服务态度,服从调度,团结协作及对待公益事业的态度。

能,主要考核实验技术人员能否圆满完成学校制定的“岗位职责”规定范围内的相应职务的工作要求。综合考核如下四个方面的水平与能力:

(1)实验教学讲课、辅导(指导)、批改实验报告等的水平;

(2)实验教学的准备、开设新实验、编写实验教材、资料等能力;

(3)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管理、功能开发等能力。

勤,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事业心、工作主动性、遵守劳动纪律方面。实验室专职人员实行坐班制。

绩,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实验教师年完成的实验课时数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实绩。

三、考核等级分优秀、职称与不职称三个等级。

四、考核程序

1.为了做好考勤的考评,实验室要严格考勤制度,要有专人做好日常的考勤记录。

2.学年末每位实验室人员都要对自己本年度完成的任务,工作态度等情况进行小结,教研室、实验室领导根据本人的小结,完成任务情况,听取群众意见,确定考核等级为下年聘任工作提供依据。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人事处、教务处

2005年3月2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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