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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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30?点击:

院政发〔2006〕33号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工作的中心,教学质量是学院工作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效果决定着教育质量的高低,培养人才的规格,以至直接影响着学院的生存与发展。为了促进教学改革的深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各教学环节的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工作管理的范围,包括教学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 教学工作管理的目标,是使教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利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四条 凡任课教师,聘用前都必须接受上岗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五条 上岗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和教师素质三个方面,三者必须全部合格。考核由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合格的教师素质(含师德、仪表、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等),懂得教育教学规律,熟悉教育科学的基本理论。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应能主讲两门以上课程并辅讲一门以上课程。

第七条 各系(部)应安排责任感强、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除公共体育、公共艺术课程外,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含讲师)或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紧缺的课程,经教研室主任提名、系(部)审核、教务处同意,可安排助教主讲,但系(部)在审核时,必须先试讲,并经集体评议通过。

第八条 非主讲教师可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教学工作,但工作任务不宜过重。除讲课外,非主讲教师必须全过程地听主讲教师听一门以上课程,并适当从事一些教辅工作。

第三章 教学计划

第九条 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分为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计划。

第十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专业培养目标制定的教学工作指导性文件,包括培养目标和规格、课程设置、开课顺序、教学时数的分配、考试考查科目、主干课程的确定等,同时还应对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军训、劳动等实践教育活动和活动课程做出相应规定,各专业系均须根据教育部和学院教学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计划,组织教研室制定相应的专业教学安排各门课程的教学进度。专业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各有关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如需修改,必须由系主任提出,报经教务处同意,重大修改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计划是教师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分解教学内容,落实教学进度的课程执行计划,包括讲授的各环节要求。课程教学计划必须在每期开学后的第二周教务处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程教学计划,遇有特殊情况时,可适当调整,但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及系主任同意。

第四章 备 课

第十三条 备课是一项重要的教学环节,是协作研究、不断扬弃、与时俱进的教研过程。凡任课教师,都必须备课,编好教案,为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 教师备课的基本要求:

1、认真研究和掌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等教学文件。

2、深入钻研教材,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及结构休系,明确各章节在整个教材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和掌握该课程的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把握该课程具体章节的重点、难点、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及突破的手段与方法。同时,了解本学科的前沿动态。

3、了解学生的基础、学习情况及后续课程的要求,注意课程间的横向联系,结合学生的实际,确定适宜的教学方法。

4、实行集体备课制。以教研室为单位要求至少每四周一次组织教师集体备课,主要是研究本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与近期教学中出现的问题。由任课教师提出专题,全室教师共同探讨,集思广益,以达到准确把握教学内容,科学运用教学方法的目的。集体备课要有专题研讨记录,记录内容作为教学文件存档备查。

5、要处理好基本内容和辅助内容、经典理论和新观点的联系,注意把传授知识与开发智力,掌握知识与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注意挖掘教材的思想性,激发学生积极学习的动机,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

6、注意教案内容的更新和教案载体的更新。教案内容更新:每年修订一次教案。教案不是教材的“拷贝”,应体现“教”的技艺,反映学科的发展,提倡个性与创新精神。教案载体的更新:要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硬件技术,从电子教案起步,逐步把传统的个体教案更新为可供网上共享的网络课件。电子教案是网上备课的基础,能够熟练地制作电子教案是对教师业务技能的基本要求。主讲教师都应有一门课程的自制电子教案

7、审查和试做教材中全部习题,有重点的拟定每堂课的作业。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该在开课前备好二至三周的授课内容,提前做好教具和实验等有关准备。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六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时,应衣着得体,不抽烟,并关闭个人通讯工具。教师要为人师表,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引导学生,寓德育教育于课堂教学之中,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去启发学生,指导教学。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要做到内容正确、知识先进、概念清楚、重点突出、论述严谨、逻辑性强、理论联系实际,并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

第十八条 要讲究教学方法和教学艺术,注重能力培养,采用启发式教学,要随时注意教学信息反馈,改进教学方法,及时调控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教师的教学应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坚持用普通话教学,语言要准确、精练、生动、流畅。板书、板画规范规范、布局合理,实验操作准确、规范,示范动作正确,示范的点和面适当,善于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

第二十条 教师上课要严格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督促学生认真听课,课后及时检查班级日志,核对出勤情况并签名,同时填写好教学日志。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必须保证授课时间,不准提前下课。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时要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系和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方可实施。不允许擅自增减讲课学时数,不允许用自习代替讲课。

第六章 课外辅导与答疑

第二十二条 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主要补充形式。可采取定时下班答疑和平时个别答疑两种方式。定时下班答疑,每周至少一次。下班答疑时要收集和分析学生疑难,做好充分准备,提高效果。教师每周都应如实向教研室和系(部)报告下班辅导答疑的情况,各教研室和系(部)应加强检查,详细统计,以作为考核教师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指导学生制订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第七章 实验与实践

第二十四条 实验是重要的教学环节之一,要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收集和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师要从理论联系实际和培养实验能力的总体目标出发,根据教学大纲合理编排实验项目,积极改进实验教学方法,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的具体要求,循序渐进,在实验中逐步引入研究性、设计性的内容,使学生受到系统、全面的训练。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要试做每个实验,注意和掌握每个实验的目的、要求、步聚、方法、数据处理,要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加强安全防范,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师要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审核实验数据,对不符合要求者要责令其重做。对不严肃认真、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不接受批评者,可令其停止实验。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成绩考核。可采用多种有效的方法对学生的实验成绩做出正确的评定。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专业见习、社会调查、观摩学习等教学实践性环节的指导教师,必须制订好详细的执行计划,进行有效的指导,切实保证效果。

第三十条 教育实习、教学实习的指导参见《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育实习工作暂行规定》、《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学实习工作暂行规定》。

第八章 作业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为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必须布置课外所必需的作业量,包括书面作业、课外阅读、课外训练等。

第三十二条 作业内容要注意适当拓宽学生知识面,加强思维训练。作业量要适当。

第三十三条 作业原则上应全批全改,如任教班级人数多,工作负担较重时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任教班级人数的一半,不批改的部分也应进行检查。教师要特别注意作业中的普遍性错误和独到见解,要记载作业批改情况,以利于改进教学。

第三十四条 批改作业应记分评等,并登记在案,以作为该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不按要求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考试资格。

第三十五条 各系(部)每学期应对作业批改情况抽查一、二次,以便了解学生完成作业和教师批改情况。

第九章 学业成绩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具体办法参见《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关于课程考核管理的规定》。

第十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全校总课表一经排定,一般不得变动,教师外出兼课或办理个人事务均以服从校内课表为原则。

第三十八条 严禁随意调课、停课。

1、教师因公或请假等正当原因不能按课表上课时,教研室应指定有关教师代课。无法代课时才能调课,不能调课时方可通过系(部)办理停课手续,所缺课时要安排时间补上,调、停课必须填写授课异动单并及时通知有关班级及老师,除极特殊的情况外,同一班级同时停课不得超过一门,调课不得超过两门。

2、凡全校性或较大范围的活动必须调、停课时,由有关部门与教务处共同协商,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及时做好妥善安排。

3、各系(部)设立专门登记本,教务秘书对调、停课及时登记,授课异动单应提前一天报教务处备案。

4、不经正常手续,擅自调课、停课的,作教学事故论处。

第三十九条 教师要严格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不得散布背离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观点,不得随意变更教学内容,不得任意增减课时,期末不得提前结束新课,不得搞针对性复习和泄露考试内容。

第四十条 教师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课堂纪律,做到衣着整洁、举止文雅。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会客、不在教学场所抽烟,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不得让随身携带的通讯设备在教学场所发出声响。

第十一章 教学工作考核与教学检查

第四十一条 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以教学态度、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以及教书育人工作为主要内容,同时考虑教研情况和参与教学建设等情况。着重考核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四十二条 学院成立检查评估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及教务处有关人员和督导人员组成,对各系(部)的教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十三条 各系(部)成立教学工作检查评估小组。小组由系有关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务干事组成,检查评估应采取检查、教师互评及学生评议的办法进行,要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考核结果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提职、调薪、职称评定、奖惩和聘任的依据之一,定期考核一般在每学期的第十五周左右进行。

第四十四条 系(部)检查评估小组的主要工作包括:

1、深入课堂听课并组织评议,全面、客观地了解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2、查阅教师的教学计划、教案及作业布置、批改情况,检查教学进度,了解教学态度及各教学环节中职责的履行情况。

3、召开学生座谈会,全面听取学生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议、建议和要求。参加座谈会的学生要有代表性,对学生座谈的情况要全面、客观地分析。

4、召开教师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教师教学工作的相互评议及对学生学风和学习质量的评议,征求对教学管理部门的建议和要求。

5、通过检查,填写有关表格,并进行评估,发现典型,找出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做好总结。

第四十五条 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协调各系(部)经常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检查,通过监控系统对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特别是重点抓好定期检查。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应给予表彰、奖励,特别突出者推荐申请省级或国家级奖励。

第四十七条 凡未经批准停课,以及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缺席或监考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命题、阅卷和报送考试成绩,擅自削减课时,在课堂上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观点,泄露考试试题,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设备重大损失或伤害事故等,均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拟定方案,报分管院长批准或经院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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